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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标准:错
2. 穿化纤衣服下井会引起瓦斯、氢气燃烧爆炸。
标准:对
3. 《安全生产法》规定: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标准:对
4.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规定:擅自开采保安煤柱的属于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
标准:对
5. 采煤工作面初次放顶时,必须制定专门措施。
标准:对
6.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规定: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煤矿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具有二年以上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经历。
标准:对
7.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的职业病防治情况进行统计和调查分析。
标准:对
8.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送备案、未建立应急值班制度或者配备应急值班人员的,逾期未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标准:对
9. 煤矿企业要保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的具体落实,必须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等相关规定。
标准:对
10. 佩戴自救器脱险时,在未到达安全地点前,严禁取下鼻夹和口具。
标准:对
11. 井下发生火灾,作业人员撤退时,位于火源进风侧的人员应迎着新鲜风流撤退。
标准:对
12. 煤矿生产矿井采掘工作面的空气温度不得超过25摄氏度。
标准:错
13.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
标准:对
14. 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标准:对
15.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的监督检查,发现其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标准:对
16. 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三个月。
标准:对
17. 《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标准:对
18. 矿井瓦斯是煤岩涌出的各种气体的总称,其主要成分是甲烷,有时也专指甲烷一种气体。
标准:对
19. 女职工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标准:对
20. 矿井全年原煤产量超过矿井核定(设计)生产能力的,属于重大事故隐患。
标准:错
21. 行政处罚由国家特别授权的机关依法追究、强制执行,其他机关和组织无权进行处罚。
标准:对
22. 劳动者上岗前职业病危害防治知识培训时间不少于4学时,在岗期间的定期培训时间每年不少于2学时。
标准:对
23. 未制定井下劳动定员制度属于重大事故隐患。
标准:对
24. 防爆性能遭受破坏的电气设备,必须立即处理或更换,严禁继续使用。
标准:对
25. 从业人员应当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不安全不生产。
标准:对
26. 不便于携带的工具,下班时可存放在盲巷或采空区。
标准:错
27. 一台局部通风机可同时向多个掘进工作面供风。
标准:错
28. 所有矿井采区避灾路线上均应敷设压风管路,并设置供气阀门,间隔不大于200m。
标准:对
29.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规定:使用被列入国家应予淘汰的煤矿机电设备和工艺目录的产品或者工艺的属于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
标准:对
30.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规定: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任一采区,开采容易自燃煤层、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区,未设置专用回风巷的,或者突出煤层工作面没有独立的回风系统的属于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
标准:对
31.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个人提供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
标准:对
32. 《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标准:对
33. 普采工作面的落煤与装煤由采煤机和人工一起完成。
标准:错
34.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设置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生产管理人员,是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必备条件之一。
标准:错
35. 凡属违法行为,都应追究违法者的刑事责任,给予刑事制裁。
标准:错
36. 从安全生产角度解释,危险源是指可能造成人员伤害、职业相关病症、财产损失、作业环境破坏或其他损失的根源或状态。
标准:对
37.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担任。
标准:错
38. 矿井透水事故地下水或地表水通过各式各样的通道进入矿井,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标准:对
39. 《安全生产法》规定: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标准:对
40. 处理顶板事故时,指定瓦斯检查工检查甲烷浓度、观察顶板和周围支护情况,发现异常,立即撤出人员。
标准:对
41. 每年至少组织安全管理技术人员进行1次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方面的专项培训。
标准:对
42. 《劳动法》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标准:对
43. 处理冲击地压事故时,应当加强巷道支护,保证安全作业空间。
标准:对
44. 直接顶的作用力必须由支架完全承担。
标准:对
45.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标准:对
46.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的定义为较大事故。
标准:对
47.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标准:对
48. 《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两日。
标准:错
49.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规定:出现瓦斯动力现象,或者相邻矿井开采的同一煤层发生了突出,或者煤层瓦斯压力达到或者超过0.74MPa的非突出矿井,未立即按照突出煤层管理并在规定时限内进行突出危险性鉴定的属于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
标准:对
50. 《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标准:错
51. 《煤矿防治水细则》规定:矿区降大到暴雨时和降雨后,应当派专业人员及时观测矿井涌水量变化情况。
标准:对
52. 《煤矿防治水细则》规定:新建、改扩建矿井或者生产矿井的新水平,正常涌水量在1000m3/h以下时,主要水仓的有效容量应当能容纳所承担排水区域10h的正常涌水量。
标准:错
53. 未按矿井瓦斯等级选用相应的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未使用专用发爆器的,或者裸露放炮的,属于重大事故隐患。
标准:对
54.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不是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必备条件之一。
标准:错
55. 生产系统发生变化时,安全风险专项辨识评估应由总工程师组织有关业务科室进行。
标准:对
56.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45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标准:错
57. 隐患排查包括定期排查、现场排查、岗位排查、监督举报等形式。
标准:对
58.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规定:高瓦斯矿井采用放顶煤采煤法不能有效防治煤层自然发火的属于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
标准:对
59.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规定:违反规定串联通风的属于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
标准:对
60. 煤矿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是指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排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
标准:错
61. 压入式局部通风机和启动装置,必须安装在进风巷道中,距掘进巷道回风口不得小于10m。
标准:对
62. 采掘工作面的进风流中,氧气浓度不低于20%。
标准:对
63. 采掘工作面的空气温度超过30摄氏度、机电设备硐室的空气温度超过34摄氏度时,必须停止作业。
标准:对
64.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规定:承包方(承托方)再次将煤矿承包(托管)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不属于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
标准:错
65.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规定:突出矿井未建立防治突出机构并配备相应专业人员的属于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
标准:对
66.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送备案、未建立应急值班制度或者配备应急值班人员的,逾期未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标准:对
67. 煤矿作业场所呼吸性粉尘浓度,超过接触浓度管理限值10倍以上20倍以下且未采取有效治理措施的,比照一般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标准:对
68. 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三十日内作出。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
标准:错
69. 掘进巷道可以使用3台以上(含3台)的局部通风机同时向1个掘进工作面供风。
标准:错
70. 光面爆破爆破后岩壁无明显的爆震龟裂,保护了围岩的整体性,提高了围岩的稳定性与自承能力。
标准:对
71. 开采有瓦斯喷出或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矿层时,严禁任何2个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
标准:对
72. 制定《安全生产法》最重要的目的是制裁各种安全生产违法犯罪行为。
标准:错
73. 矿山职工有享受劳动保护的权利,不一定有享受工伤社会保险的权利。
标准:错
74. 掘进巷道必须采用矿井全风压通风或局部通风机通风。
标准:对
75. 《煤矿防治水细则》规定:矿井主要泵房至少有2个出口,一个出口用斜巷通到井筒,并高出泵房底板9m以上。
标准:错
76. 煤矿企业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的,从业人员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标准:错
77. 《劳动法》规定:劳动者连续工作三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标准:错
78. 《煤矿防治水细则》规定:使用中的钻孔,应当按照规定安装孔口盖。
标准:对
79. 《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标准:对
80. 瓦斯比空气轻,易积聚在巷道顶部。
标准:对
81. 在开采突出煤层时,两采掘工作面之间可以串联通风。
标准:错
82. 包扎范围应超出伤口边缘5~10cm。
标准:对
83. 用人单位应当实施主要负责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标准:错
84.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规定:煤矿领导未按规定带班下井,或者带班下井档案虚假的,责令改正,并对该煤矿处15万元的罚款。
标准:对
85. 生产、经营或者进口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标准:对
86. 停工区内瓦斯浓度达到3%不能立即处理时,必须在24h内封闭。
标准:对
87. 《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
标准:对
88.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规定:瓦斯检查存在漏检、假检的不属于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
标准:错
89. 矿内空气中含一氧化碳、硫化氢、二氧化硫、氨气等有毒有害气体。
标准:对
90. 对考核合格的煤矿,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定级部门应在本单位或本级政府的官方网站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标准:错
91. 作业规程审批后,要组织全体员工学习贯彻,考试不及格者不准上岗作业。
标准:对
92. 患有心、血管器质性疾病者不得从事接尘作业。
标准:对
93.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规定:企业将演练情况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标准:对
94. 《煤矿防治水细则》规定:超前距,是指探水钻孔沿巷道掘进前方所控制范围超前于掘进工作面迎头的最大安全距离。
标准:错
95. 新招入矿的井下作业人员实习满半年后,方可独立上岗作业。
标准:错
96. 对3个月内2次或者2次以上发现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煤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关闭该煤矿。
标准:对
97.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小时的工时制度。
标准:错
98. 处理水灾事故时,尽快恢复灾区通风,加强灾区气体检测,防止发生瓦斯爆炸和有害气体中毒、窒息事故。
标准:对
99. 劳动者不得拒绝执行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的布置任何作业。
标准:错
100. 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标准:对
101. 矿井井口和工业场地内建筑物的地面标高必须高于当地近10年最高洪水位。
标准:错
102.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规定: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需要依法调用和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应急救援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
标准:对
103. 边抽边采是预防瓦斯事故的治本措施。
标准:错
104. 综采工作面宜选用掩护式液压自移支架。
标准:对
105. 煤矿企业必须按规定组织实施对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及时选送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到具备相应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参加培训。
标准:对
106. 《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标准:对
107. 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责任单位应及时记录治理情况和工作进展,并按规定上报。
标准:对
108. 三排眼用于煤层坚硬和采高较大的中厚煤层工作面。
标准:对
109. 重大事故隐患由总工程师组织制定专项治理方案,并组织实施。
标准:错
110.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规定:自2018年6月1日起新上岗的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具备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标准:对
111. 矿井地质构造包括井田范围内的褶皱、断层、节理和层间滑动等。
标准:对
112.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标准:对
113. 空气中瓦斯浓度很高时,空气中的氧含量相对降低,会使人窒息。
标准:对
114.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规定:未经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明的,不得上岗作业。
标准:对
115. 井工煤矿转载点应当采用自动喷雾降尘或者密闭尘源除尘器抽尘净化等措施,转载点落差超过0.8m,必须安装溜槽或者导向板。
标准:错
116.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规定:矿井总风量不足的不属于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
标准:错
117. 从业人员入井前都必须参加班前会,熟知本班作业任务.操作规程及安全注意事项。
标准:对
118. 隔离式自救器在使用中外壳体会发热,当感到呼吸温度高时,可取下鼻夹和口具。
标准:错
119.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规定: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矿井没有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和配备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的属于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
标准:对
120. 处理顶板事故时,应当迅速恢复冒顶区的通风,如不能恢复,应立即停止救援。
标准:对
121. 煤尘易导致职业病。
标准:对
122. 安全生产责任制是一项最基本的安全生产制度,是其他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得以切实实施的基本保证。
标准:对
123.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提醒从业人员注意危险,防止发生事故。
标准:对
124.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规定:未按矿井瓦斯等级选用相应的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未使用专用发爆器的,或者裸露放炮的属于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
标准:对
125.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规定: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试不合格的,可以补考一次;经补考仍不合格的,重新参加相应的安全技术培训。
标准:对
126. 井下发生自燃火灾时,其回风流中一氧化碳浓度升高。
标准:对
127. 《煤矿防治水细则》规定: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下同)负责防治水的技术管理工作。
标准:对
128.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标准:对
129. 《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标准:对
130.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规定: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实行井下交接班制度。
标准:对
131.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规定:未进行冲击地压预测预报,或者采取的防治措施没有消除冲击地压危险仍组织生产建设的属于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
标准:对
132. 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在正常工作状态下产生的火花或热效应不能点燃爆炸性混合物;在故障状态下产生的火花或热效应会点燃爆炸性混合物。
标准:对
133. 采取一定的安全措施后,可用刮板输送机运送爆破器材。
标准:错
134.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规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批准,或者批准后做出重大变更后未经再次审批擅自组织施工的属于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
标准:对
135. 《煤矿防治水细则》规定:煤层内,原则上禁止探放水压高于3MPa的充水断层水、含水层水及陷落柱水等。
标准:错
136. 《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标准:对
137. 《安全生产法》规定:事故抢救过程中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或者减少对环境造成的危害。
标准:对
138. 《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标准:对
139. 《安全生产法》规定:监察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
标准:对
140. 井下接近含水层、导水断层、溶洞和导水陷落柱时,根据生产需要可以不进行探水。
标准:错
141. 矿井主要通风机反风,当风流方向改变后,主要通风机的供给风量不应小于正常风量的40%。
标准:对
142. 瓦斯爆炸造成人员大量伤亡的主要原因是一氧化碳中毒。
标准:对
143.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是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必备条件之一。
标准:对
144. 《劳动法》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45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标准:错
145.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
标准:对
146. 化学氧自救器用于灾区环境大气中缺氧或存在有毒有害气体的环境,供一般入井人员使用,可反复使用。
标准:错
147.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规定:高瓦斯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出现故障没有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恢复的,或者对系统记录的瓦斯超限数据进行修改、删除、屏蔽的属于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
标准:对
148. 采空区处理。采煤工作面控顶距以外的空间称为采空区。
标准:对
149.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造成3人以下死亡的定义为一般事故。
标准:对
150.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规定:煤矿实行承包(托管)但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约定双方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合同而进行生产的属于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
标准:对
151. 可以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
标准:错
152. 《安全生产法》规定: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标准:对
153. 从业人员有权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
标准:对
154.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规定:建设矿井进入三期工程前,没有按设计建成永久排水系统的属于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
标准:对
155. 《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创造条件,改善集体福利,提高劳动者的福利待遇。
标准:对
156. 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煤矿的考核工作由省级主管部门负责。
标准:对
157. 能够立即治理完成的事故隐患,交代给下班采取措施,及时治理消除,并做好记录。
标准:对
158. 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标准:对
159. 采掘工作面必须实行湿式钻眼。
标准:对
160. 移动带电电缆时,必须检查确认电缆没有破损,并穿戴好绝缘防护用品。
标准:对
161. 煤矿企业应当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标准:对
162. 井下可以使用灯泡取暖和使用电炉。
标准:错
163. 从业人员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
标准:对
164. 采煤工作面遇坚硬顶板,容易出现采空区顶板大面积悬露,这时需要强制放顶,以保安全。
标准:对
165. 煤矿井下永久性避难硐室是供矿工在劳动时休息的设施。
标准:错
166. 《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标准:对
167. 胸外心脏按压术按压次数以每分钟80~100次为宜。
标准:对
168.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规定:矿井开拓、准备、回采煤量可采期小于有关标准规定的最短时间组织生产、造成接续紧张的,或者采用”剃头下山”开采的不属于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
标准:错
169. 满足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大于10m3/t,瓦斯等级就划分为高瓦斯矿井。
标准:对
170.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
标准:错
171. 人力运送爆炸物品时,爆炸物品必须装在耐压和抗撞冲、防震、防静电的金属容器内。
标准:对
172. 煤矿从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者离开本岗位1年以上(含1年)重新上岗前,应当重新接受安全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标准:对
173. 当掘进工作面出现透水预兆时,必须停止作业,报告调度室,立即发出警报并撤人。
标准:对
174. 工作面液压支架(支柱顶梁)端面距符合作业规程规定。工作面”三直一平”,液压支架(支柱)排成一条直线,其偏差不超过100mm。
标准:错
175. 用人单位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标准:对
176. 《劳动法》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五小时的工时制度。
标准:错
177.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造成10人以下重伤的定义为一般事故。
标准:对
178. 安全监控设备每月至少调校、测试1次,采用载体催化元件的甲烷传感器每15天使用标准气样和空气样在设备设置地点至少调校1次,并有调校记录。
标准:对
179. 没有经过初步固定、止血、包扎和抢救的伤员,一般不应转运。
标准:对
180. 《劳动法》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标准:错
181.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规定:煤矿领导未按规定带班下井,对违反规定的煤矿领导按照擅离职守处理,对煤矿主要负责人处5万元的罚款。
标准:错
182. 煤矿生产的中心环节是利用各种采煤方法进行采煤作业。
标准:对
183. 新招入矿的井下作业人员实习期满4个月后,方可独立上岗作业。
标准:对
184. 不良情绪是导致行为失误、引起事故发生的重要因素之一。
标准:对
185.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3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标准:错
186.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规定:煤矿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煤矿从业人员有权拒绝下井作业。
标准:对
187.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规定:煤矿的主要负责人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3个。
标准:错
188. 《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标准:对
189. 与封闭采空区连通的各类废弃钻孔可以不用封闭。
标准:错
190.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规定:事故责任单位无力承担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耗费用,由有关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标准:对
191. 直接责任指行为人的行为与事故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对事故发生起决定性作用。
标准:对
192.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标准:对
193. 井下发生火灾时,灭火人员一般是在回风侧进行灭火。
标准:错
194. 有瓦斯突出倾向的矿井,向斜附近往往是瓦斯突出易发区域。
标准:对
195. 《劳动法》规定: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标准:对
196. 矿山企业职工无权获得作业场所安全和职业危害方面的信息。
标准:错
197. 煤层顶板暴露的时间越长,煤层顶板压力越大。
标准:对
198. 新水平、新采(盘)区、新工作面设计前,开展1次专项辨识,由矿长组织有关业务科室进行。
标准:错
199.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是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必备条件之一。
标准:对
200. 矿长每月至少组织开展一次覆盖生产年各系统和各岗位的事故隐患排查。
标准:对
201.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规定:图纸作假、隐瞒采掘工作面的不属于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
标准:错
202.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规定: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不足的属于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
标准:对
203.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应急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应急知识,掌握风险防范技能和事故应急措施。
标准:对
204.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应坚持”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导,教考分离”的原则。
标准:对
205. 《煤矿防治水细则》规定:煤炭企业、煤矿应当编制本单位防治水中长期规划(3年)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标准:对
206. 煤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标准:对
207. 一级、二级煤矿发生一般事故时降为三级,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时撤销其等级,三级煤矿发生一般及以上事故时撤销其等级。
标准:对
208.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规定:未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井田范围内采空区、废弃老窑积水等情况而组织生产建设的属于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
标准:对
209.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规定:煤矿是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责任主体。
标准:对
210. 《劳动法》规定: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标准:对
211. 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标准:对
212. 煤矿企业、矿井的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对本职范围内的防突工作负责;区(队)、班组长对管辖范围内防突工作负直接责任;防突人员对所在岗位的防突工作负责。
标准:对
213. 《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标准:对
214. 封闭具有爆炸危险的火区时,不能实现同时封闭具有多条进、回风通道的火区,应当先封闭主要进回风通道,后封闭次要进回风通道。
标准:对
215. 不得使用1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2个及以上作业的掘进工作面供风。
标准:对
216. 全生产方针要求井下一般从业人员遵守班组安全管理制度,学法、知法、守法,树立依法从事煤矿安全生产作业的意识。
标准:对
217. 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分为3个等级,每个等级的有效期均为1年。
标准:错
218.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标准:对
219. 煤矿企业应建设完善井下人员定位系统,所有入井人员必须携带识别卡或具备定位功能的无线通讯设备。
标准:对
220.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规定:煤矿应当建立领导带班下井档案管理制度。
标准:对
221. 《煤矿防治水细则》规定:矿井主要水仓应当有主仓和副仓,当一个水仓清理时,另一个水仓能够正常使用。
标准:对
222. 从业人员应自觉接受井口安检人员的检身。
标准:对
223. 井工煤矿企业应当设立矿山救护队,不具备设立矿山救护队条件的煤矿企业,可以不建立矿山救护队。
标准:错
224. 井下可以使用灯泡取暖和使用电炉。
标准:错
225. 引燃瓦斯爆炸的温度是固定不变的。
标准:错
226.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规定: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实行一人一档。
标准:对
227. 钻眼时发现炮眼渗水,不要拔出钎杆。
标准:对
228. 《安全生产法》规定: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标准:对
229.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
标准:对
230. 电气设备着火时,应首先切断电源。在切断电源前,只准使用不导电的灭火器材进行灭火。
标准:对
231.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疾病和生理缺陷。
标准:对
232. 煤矿可以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人员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标准:错
233. 当混合气体中瓦斯浓度大于16%时,仍然会燃烧和爆炸。
标准:错
234.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标准:对
235. 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他人员则不必。
标准:错
236. 《安全生产法》规定: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标准:对
237. 《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标准:错
238. 煤尘爆炸必须同时具备的条件是:煤尘本身具有爆炸性、悬浮煤尘具有一定的浓度、一定温度的引燃火源和足够的氧气。
标准:对
239.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岗位津贴。
标准:对
240. ”Ex”是防爆电气设备的标志。
标准:对
241. 矿井火灾按引火原因可分为内因火灾和外因火灾,电缆和运输皮带着火叫外因火灾。煤炭自燃叫内因火灾。
标准:对
242. 《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标准:对
243.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标准:错
244. 我国安全生产方针为”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标准:对
245.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规定: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试应当在规定的考点采用计算机方式进行。考试满分为一百分,八十分以上为合格。
标准:对
246. 《煤矿防治水细则》规定:当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尚未查清时,应当进行水文地质补充勘探工作。
标准:对
247.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规定:煤矿企业是安全培训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能力。
标准:对
248. 职业病防治工作应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
标准:对
249. 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的具体体现,是煤矿企业最基本的安全管理制度。
标准:对
250.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标准:错
251. 煤矿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煤矿从业人员有权拒绝下井作业。
标准:对
252. 乘坐架空乘人装置人员乘坐要保持一定距离,间距要大于5米。
标准:对
253.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规定:井下电气设备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或者防爆等级与矿井瓦斯等级不符的属于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
标准:对
254.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是《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的执法主体。
标准:对
255.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规定:高瓦斯矿井未按规定安设、调校甲烷传感器,人为造成甲烷传感器失效的,瓦斯超限后不能断电或者断电范围不符合规定的属于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
标准:对
256. 怀疑有胸、腰、椎骨折的病人,搬运时,可以采用一人抬头,一人抬腿的方法。
标准:错
257. 每一次操作,都要进行安全确认,不安全,不操作。但在紧急情况下可以不经安全确认。
标准:错
258. 煤矿生产和建设常常同时进行。
标准:对
259. 从业人员依法享有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
标准:对
260. 爆破时,可以用轨道、金属管、金属网、水或者大地等当作回路。
标准:错
261. 任何人发现井下火灾时,应视火灾性质、灾区通风和瓦斯情况,立即采取一切可能的方法直接灭火,控制火势,并迅速报告矿调度室。
标准:对
262. 《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
标准:对
263.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规定: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进工作面未装备甲烷电、风电闭锁装置或者不能正常使用的属于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
标准:对
264. 《煤矿防治水细则》规定:生产矿井延深水平,只有在建成新水平的防、排水系统后,方可开拓掘进。
标准:对
265. 严禁井下配电变压器中性点直接接地。
标准:对
266. 携带爆炸材料的人员严禁与上下班人员同时乘坐架空乘人装置。
标准:对
267.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规定:现场指挥部实行总指挥负责制。
标准:对
268. 安全生产标准化煤矿等级分为四级。
标准:错
269. 煤矿应当以矿井为单位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
标准:对
270. 劳动者享有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的权利。
标准:对
271. 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是造成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基本因素。
标准:对
272. 《煤矿防治水细则》规定: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矿井应当每月至少开展1次水害隐患排查,其他矿井应当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
标准:对
273. 一台局部通风机最多只能向2个掘进工作面供风。
标准:错
274. 煤矿企业有权拒绝任何人违章指挥,有权制止任何人违章作业。
标准:对
275.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工会组织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标准:对
276. 《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标准:对
277.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造成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定义为较大事故。
标准:对
278.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规定:突出矿井未进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或者防突措施效果检验不达标仍然组织生产建设的属于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
标准:对
279. 在急倾斜煤层采区上(下)山行走时,前后两人要保持一定间距。
标准:对
280. 担负井下需要材料、设备和矸石的运输、运送井下人员的系统称为辅助运输系统。
标准:对
281. 县级以上政区域出现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的处分。
标准:对
282. 发出的矿灯,最低应能连续正常使用12h。
标准:错
283. 接触煤尘危害的作业人员职业健康检查周期应当2年1次。
标准:对
284. 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或者井巷维修作业作为独立工程承包(托管)给其他企业或者个人的,属于重大事故隐患。
标准:对
285.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2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标准:错
286.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标准:对
287. 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危害状态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时,卫生行政部门不可以组织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
标准:错
288. 矿用隔爆兼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防爆标志是ExedⅠ。
标准:错
289. 《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标准:对
290.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规定:煤矿企业除建立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外,还应当建立企业安全培训档案,实行一期一档。
标准:对
291. 《劳动法》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标准:对
292. 《安全生产法》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不属于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工作职责。
标准:错
293. 头部、颈部、腕部及胸部、腹部等处的包扎宜用环形包扎法。
标准:对
294.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规定:离开特种作业岗位六个月以上、但特种作业操作证仍在有效期内的特种作业人员,需要重新从事原特种作业的,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能力考试,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标准:对
295. 倾斜煤层,是指倾角为25度~45度的煤层。
标准:对
296. 对被埋压的人员,挖出后应首先清理呼吸道。
标准:对
297. 分管负责人每旬组织对分管范围内月度安全风险管控重点实施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分析,检查管控措施落实情况,改进完善管控措施。
标准:对
298. 底板松软时,支柱要穿柱鞋。
标准:对
299. 《煤矿防治水细则》规定:煤炭企业、煤矿的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下同)是本单位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标准:对
300. 《煤矿防治水细则》规定:防水闸门必须灵活可靠,并保证每年进行1次关闭试验。
标准:错
301.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规定:进入二期工程的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及水害严重的建设矿井,进入三期工程的其他建设矿井,没有形成双回路供电的属于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
标准:对
302. 煤矿从业人员要认识煤矿各种灾害的危险性,掌握煤矿瓦斯、煤尘、水、火等灾害知识,学会各种灾害的防灾、避灾、救灾技能和方法,熟悉从业场所的避灾路线。
标准:对
303. 煤矿使用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产品,必须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使用。
标准:错
304. 瓦斯空气混合气体中瓦斯浓度越高,爆炸威力越大。
标准:错
305. 《煤矿防治水细则》规定:检修水泵的能力,应当不小于工作水泵的30%。
标准:错
306. 井下电气设备检修必须严格执行相关规程规定和工作程序,并悬挂标志牌。
标准:对
307.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规定:其他从业人员的煤矿企业安全培训档案应当保存三年以上。
标准:对
308.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规定:承包方(承托方)未按规定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生产的属于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
标准:对
309. 砌碹巷道的碹体和顶帮之间必须用杂物充满充实。
标准:对
310. 严禁将炮眼残底继续加深,严禁使用打孔的方法往外掏药。
标准:对
311. 二级、三级标准化申报煤矿的初审和考核定级部门由省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主管部门确定。
标准:对
312. 掘进工作面断面小、落煤量小,瓦斯涌出量也相对较小,发生瓦斯事故的可能性也较小。
标准:错
313. 矿井防隔水煤柱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并通报相邻矿井。
标准:对
314. 劳动者连续工作2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标准:错
315.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规定: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在劳动合同期满变更工作单位或者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工作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其考核合格证明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
标准:对
316. 掘进工作面有透水征兆时,要立即停止掘进。
标准:对
317. 煤矿必须对紧急避险设施进行维护和管理,每天巡检1次。
标准:对
318. 井底车场的信号可以越过井口信号工直接向提升机司机发送紧急停车信号。
标准:对
319. 综合机械化采煤工作面,照明灯间距不得小于30m。
标准:错
320. 未按规定安设、调校甲烷传感器,人为造成甲烷传感器失效的,瓦斯超限后不能断电或者断电范围不符合规定的,属于重大事故隐患。
标准:对
321. 严禁将剩油、废油泼洒在井巷或硐室内。
标准:对
322.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规定:用于安全培训的资金不得低于教育培训经费总额的百分之四十。
标准:对
323.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可以开工建设。
标准:错
324. 井下所有工作地点必须设置灾害事故避灾路线。
标准:对
325.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行三证制度,即生产许可证、安全鉴定证和产品合格证。
标准:对
326.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不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
标准:错
327. 处理进风井井口、井筒、井底车场、主要进风巷和硐室火灾时,应当进行全矿井反风。
标准:对
328. 非专职人员或者非值班电气人员可以操作电气设备。
标准:错
329. 井下和井口房内不得从事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
标准:对
330. 氨气是一种无色、具有强烈的刺激臭味的气体,易溶于水,毒性很强。主要来源是井下爆破。
标准:对
331. 对触电人员进行抢救时,若触电人员呼吸和心跳都已停止,应同时进行人工呼吸、胸外心脏挤压。
标准:对
332.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规定: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属于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
标准:对
333.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规定: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对本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全面负责。
标准:错
334. 在掘进工作面爆破工作中,可以全断面分次起爆。
标准:错
335. 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要留部分人员采取措施,不得擅自撤离作业场所。
标准:错
336.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规定:突出矿井未进行区域或者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的属于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
标准:对
337. 在采煤工作面可分组装药,一组装药可以分次起爆。
标准:错
338. 局部瓦斯积聚是指在0.5立方米以上的空间中瓦斯浓度达到1%。
标准:错
339. 《劳动法》规定: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标准:对
340.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规定:矿井全年原煤产量超过矿井核定(设计)生产能力110%的,或者矿井月产量超过矿井月计划生产能力10%的属于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
标准:错
341. 用水灭火时,水源应从火源的外围逐渐逼近火区中心。
标准:对
342. 煤矿企业有权安排未对其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从业人员上岗作业,从业人员不得拒绝。
标准:错
343. 管理精细化、行为规范化、操作程序化、质量标准化为规范作业的四化要求。
标准:对
344.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依法进行安全评价,不是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必备条件之一。
标准:错
345. 采区变电所必须有独立的通风系统。
标准:对
346. 在乘车地点依照先后次序等车,待人车停稳后方可上车。
标准:错
347.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规定:考核部门对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每三年考核一次。
标准:对
348. 在绞车道行走时,需事先经把钩工允许,坚持”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的原则。
标准:对
349.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规定: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不属于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
标准:错
350. 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标准:对
351. 呼吸性粉尘浓度检测周期为每月测定2次。
标准:错
352.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规定:煤矿企业其他从业人员的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七十二学时,每年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二十四学时。
标准:错
353. 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矿井,并配备专业人员并编制专门设计的,属于重大事故隐患。
标准:错
354. 《安全生产法》规定: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
标准:对
355. 矿产资源的开采,不论开采规模的大小,在安全和物质保证上都必须立足于保护矿山职工的人身安全。
标准:对
356. 采煤系统甲烷传感器设置位置为:回风隅角、采煤工作面、采煤工作面回风流。
标准:对
357. ”三违”是指煤矿从业人员在生产过程中所发生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标准:对
358. 使用刮板输送机运料,经班组长同意可以不制定安全措施。
标准:错
359.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规定: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试不合格的,可以补考一次。
标准:对
360. 划定的重大安全风险区域设定作业人数上限属于安全风险管控措施。
标准:对
361. 四肢骨折的病人,在固定时,一定要将(指)趾末端露出。
标准:对
362. 企业的从业人员没有经过安全教育培训,不了解规章制度,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行为人不应负法律责任,应由发生事故的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负责人负法律责任。
标准:错
363.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可以不出示证件。
标准:错
364. 举报已被责令关闭、停产整顿、停止作业,而擅自进行生产的煤矿,经核查属实,给予举报人奖励。
标准:对
365. 井下使用的润滑油、棉纱、布头和纸等,用过后可作为垃圾任意处理。
标准:错
366. 采掘工作面混合气体中混入了可燃气体,会使瓦斯爆炸下限降低。
标准:对
367. 卫生行政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责令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
标准:对
368. 矿井防治水最重要的一个环节,就是防治地表水或大气降水的渗透补给。
标准:对
369. 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劳动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标准:对
370. 每一个生产水平和采区,必须布置单独的回风巷,实行分区通风。
标准:对
371.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规定:首次发生过冲击地压动力现象,半年内没有完成冲击地压危险性鉴定的属于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
标准:对
372. 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不得停风和反风,防止风流紊乱扩大灾情。
标准:对
373. 采掘衔接是矿井生产均衡的重要保证,掘进作业是其中的重要环节。
标准:对
374.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标准:对
375. 《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不必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标准:错
376.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标准:对
377. 矿井出现重大事故隐患后,安全风险专项评估应由矿长组织分管负责人和业务科室进行。
标准:对
378.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规定: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自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通过考核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
标准:对
379. 下班后自救器可自己保存。
标准:错
380.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标准:对
381. 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不视为工伤。
标准:错
382.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造成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定义为重大事故。
标准:对
383. 《安全生产法》规定: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地方标准。
标准:错
384. 接近水淹或可能积水的井巷、老空或相邻煤矿时,必须先进行探水。
标准:对
385. 岗位作业人员作业过程中可以随时排查事故隐患。
标准:对
386. 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采煤工作面不得采用下行通风。
标准:对
387. 若盲巷是无瓦斯涌出岩巷,不封闭也不会导致事故。
标准:错
388.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
标准:对
389.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规定: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而进行生产建设的属于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
标准:对
390. 巷道支护的是阻止围岩变形和垮落,防止顶板事故发生。
标准:对
391. 矿内空气的主要来源是地面空气,地面空气进入井下后与地面空气在性质上和成分上无差别。
标准:错
392. 重大事故,是指造成2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标准:错
393. 锚喷支护和砌碹支护属于巷道永久支护,其服务年限较长。
标准:对
394. 严格干部下井带班制度,做到班班有领导,事事有人管是管理精细化的要求。
标准:对
395. 《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标准:对
396. 《劳动法》规定: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
标准:对
397. 接触粉尘时间长短和煤矿从业人员的尘肺发病无关。
标准:错
398. 在井下安设降尘设施,能减少生产过程中的煤尘悬浮飞扬,是防止煤尘爆炸的有效措施。
标准:对
399. 抽出式通风也称负压通风,当主要通风机运转时,造成风硐中空气压力高于大气压力,迫使空气从进风井口进入井下,再由出风井排出。
标准:对
400. 煤在地下通常是呈层状埋藏的。
标准:对
401. 《安全生产法》规定:私营企业的从业人员可以不办理工伤保险。
标准:错
402. 预防瓦斯爆炸事故主要考虑防止瓦斯积聚、防止出现引爆火源、防止瓦斯爆炸灾害扩大3个方面。
标准:对
403.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事故调查组无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标准:错
404. 《安全生产法》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标准:对
405. 对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职工死亡,其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按全国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发放给工亡职工近亲属。
标准:对
406.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规定:对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煤矿企业安全培训档案应当保存6年以上。
标准:错
407. 用水灭火时,水流应从火源外围喷射,逐步逼向火源的中心。
标准:错
408.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工会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处理,无权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标准:错
409. 一级矿井标准中增加了人数的限制,即单班入井最大人数大矿不能超过1000人,30万吨以下的矿井不能超过100人。
标准:对
410. 专用排瓦斯巷内不得进行生产作业,但可以设置电器设备。
标准:错
411. 空气瓦斯混合气体爆炸浓度的上、下界限与爆炸环境的因素无关。
标准:错
412. 内因火灾是指由于煤炭及其他易燃物自身氧化积热发生燃烧引起的火灾,又称为煤炭自燃。
标准:对
413. 严禁使用一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2个作业的掘进工作面供风。
标准:对
414. 煤矿高温监测需选择生产性热源3~5个测点,取平均值。
标准:对
415. 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标准:对
416. 煤矿企业应对从业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和医学随访,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从业人员。
标准:对
417. 矿压存在是绝对的、不可控制的,矿压显现是相对的、有条件的、可以控制的。
标准:对
418. 运送人员的列车未停稳时不准上下人员,严禁在列车行进途中扒车、蹬车、跳车和翻越车厢。
标准:对
419. 卫生行政部门及其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履行职责时,对已经取得有关证明文件的,可以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标准:错
420. 负有煤矿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完成治理后,书面报告发现部门或其委托部门。
标准:对
421. 《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重特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九十的罚款。
标准:错
422. 安全警示标志,能及时提醒从业人员注意危险,防止从业人员发生事故,因此对其设置应越多越好。
标准:错
423. 连续停工停产1个月以上的煤矿复工复产前,开展1次专项辨识。
标准:对
424.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规定: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坐标控制范围而开采的属于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
标准:对
425. 水害的发生,是没有预兆的。
标准:错
426. 生产水平和采(盘)区可以不实行分区通风。
标准:错
427. 矿井需要打开隔离煤柱放水时,在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后,可以不进行探放水。
标准:错
428. 《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标准:对
429. 《安全生产法》规定:事故调查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
标准:对
430. 按井下同时工作的最多人数计算,每人每分钟供给风量不得少于4立方米。
标准:对
431. 从业人员入井前凭灯牌到矿灯房规定窗口领灯,领到矿灯后要仔细检查,若发现问题要及时更换。
标准:对
432.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标准:对
433.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标准:错
434. 爆破采煤工作面采空区处理一般采用部分垮落法。
标准:错
435. 《安全生产法》规定: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5年内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标准:错
436. 没有分别配备通风副矿长的,属于重大事故隐患。
标准:错
437. 《煤矿防治水细则》规定:在水害隐患情况未查明或者未消除之前,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标准:对
438. 应对尘毒防治设施的运行情况和尘毒浓度进行定期检测,并向职工公布检测结果。
标准:对
439. 雷管按起爆方式分为火雷管和电雷管两种。
标准:对
440. 《安全生产法》规定: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
标准:对
441. 劳动者每天连续接触噪声时间达到或者超过8h的,噪声声级限值为88dB(A)。
标准:错
442. 矿井通风可以采用局部通风机或风机群作为主要通风机使用。
标准:错
443. 《煤矿防治水细则》规定:探放老空水时,预计可能发生瓦斯或者其他有害气体涌出的,应当设有瓦斯检查员或者矿山救护队员在现场值班,随时检查空气成分。
标准:对
444.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送备案、未建立应急值班制度或者配备应急值班人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标准:对
445. 事故隐患排查应定期组织召开专题会议,对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情况进行汇总分析。
标准:对
446. 严禁在设计确定的各类防隔水煤柱中进行采掘活动,需要进行采掘活动的,要有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
标准:对
447.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规定: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时,未编制防止自然发火设计或者未按设计组织生产建设的属于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
标准:对
448. 瓦斯抽排系统、通信系统属煤矿井下辅助系统。
标准:对
449. 辅助眼要均匀布置在掏槽眼与周边眼之间,其眼距一般为500~700㎜。
标准:对
450. 《安全生产法》规定: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
标准:对
451. 漏电是由于带电导体的绝缘性能下降或损坏、导体间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变小、带电导体接壳或接地造成的。
标准:对
452. 装运岩煤有人工装运和机械装运2种方法。
标准:对
453. 《煤矿防治水细则》规定:备用水泵的能力,应当不小于工作水泵能力的80%。
标准:错
454. 由于裂隙带岩层周期性失稳而引起的顶板来压现象称之为工作面顶板的周期来压。
标准:对
455.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规定:煤矿企业或者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对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合格后,应当颁发安全培训合格证明。
标准:对
456. 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额定防护时间不低于30min的过滤式自救器。
标准:错
457. 爆破工领到爆炸物品后,可以在运送中途停留休息。
标准:错
458. 现场急救技术包括人工呼吸、心脏复苏、止血、创伤包扎、骨折临时固定和伤员搬运等技术。
标准:对
459.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规定:考核部门应当建立煤矿企业安全培训随机抽查制度,制定现场抽考办法,加强对煤矿安全培训的监督检查。
标准:对
460. 在冬季,经领导批准,井下个别硐室可采用灯泡取暖,但不准用电炉取暖。
标准:错
461. 在装有爆炸物品的罐笼或者吊桶内,除爆破工或者护送人员外,可以同时乘坐其他人员。
标准:错
462. 在井下可用铁丝、铜丝代替保险丝。
标准:错
463. 顶板事故按其发生的规模分为局部冒顶和大面积冒顶。
标准:对
464.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进口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
标准:对
465. 处理上、下山火灾时,必须采取措施,防止因火风压造成风流逆转和巷道垮塌造成风流受阻。
标准:对
466. 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标准:对
467. 井下发生透水破坏了巷道中的照明和路标时,现场人员应朝着有风流通过的上山巷道方向撤退。
标准:对
468. 《煤矿防治水细则》规定:探水线,是指用钻探方法进行探水作业的起始线。
标准:对
469.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规定:井下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属于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
标准:对
470. 专为升降人员和升降人员与物料的罐笼,可以在罐笼同一层内人员和物料混合提升。
标准:错
471. 每一次操作,都要事先进行安全确认,不安全,不操作。但在紧急情况下可以不经安全确认。
标准:错
472. 《煤矿防治水细则》规定:在预计水压大于0.5MPa的地点探水时,预先固结套管,并安装闸阀。
标准:错
473. 断层要素包括断层面、断层线、上盘、下盘和断距。
标准:对
474. 可以将剩油、废油泼洒在井巷或者硐室内。
标准:错
475. 从业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标准:对
476. 《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不可以加收滞纳金。
标准:错
477. 从业人员使用自救器时发现呼气时气囊瘪而不鼓,并渐渐缩小时,表明自救器的使用时间已接近终点,要做好应急准备。
标准:对
478. 《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标准:对
479. 《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标准:对
480. 工业广场建筑物最主要的是主井、副井。
标准:对
481. 直接顶厚度一般为1~2m,多由页岩、泥岩、粉砂岩及少量的石灰岩组成。
标准:对
482. 二氧化氮是一种无色无味气体,极易溶于水,它与水结合形成硝酸,对眼睛、鼻腔呼吸及肺部组织起破坏作用,引起肺水肿。
标准:错
483. 《煤矿防治水细则》规定:工作和备用水泵的总能力,应当能在20h内排出矿井24h的最大涌水量。
标准:对
484.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标准:对
485. 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可以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标准:对
486. 安全与生产的关系是,生产是目的,安全是前提,安全为了生产,生产必须安全。
标准:对
487. 手持式电气设备的操作手柄和工作中必须接触的部分必须有良好绝缘。
标准:对
488. 地下开采时倾角8度以下的煤层叫近水平煤层。
标准:对
489. 在冬季,经领导批准,井下个别硐室可采用灯泡取暖,但不准用电炉取暖。
标准:错
490. 用人单位强令劳动者违章冒险作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标准:对
491. 井下用不完的爆炸物品可以存放在井口房、井底车场或者其他巷道内。
标准:错
492.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规定: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时,其领导姓名应当在井口明显位置公示。
标准:对
493. 从防爆安全性评价来看,本质安全型防爆电气设备是各种防爆电气设备中防爆安全性能最好的一种。
标准:对
494. 把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如实告知从业人员,会有负面影响,增加思想负担,不利于安全生产。
标准:错
495. 当煤层赋存位置在较高的山岭、丘陵、沟谷中时可采用平硐开拓。
标准:对
496. 《劳动法》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标准:对
497. 井巷交岔点,必须设置路标,标明所在地点,指明通往安全出口的方向。井下作业人员必须熟悉通往安全出口的路线。
标准:对
498. 《劳动法》规定: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标准:对
499. 《煤矿防治水细则》规定:带压开采,是指在具有承压水压力的含水层上进行的采煤。
标准:对
500.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规定:没有分别配备矿长、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以及负责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质测量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的属于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
标准:对
501. 《煤矿防治水细则》规定:煤炭企业、煤矿应当对井下职工进行防治水知识的教育和培训,对防治水专业人员进行新技术、新方法的再教育,提高防治水工作技能和有效处置水灾的应急能力。
标准:对
502.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规定:改扩建矿井在非改扩建区域超出设计规定范围和规模生产的属于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
标准:对
503.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规定: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或者井巷维修作业作为独立工程承包(托管)给其他企业或者个人的属于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
标准:对
504. 《劳动法》规定: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标准:对
505. 矿井可以采用自然通风。
标准:错
506. 起爆药包位于柱状装药的外端,靠近炮眼口,雷管底部朝向眼底的起爆方法叫正向起爆。
标准:对
507. 采煤工作面常用U形、W形、Y形、Z形等的通风方式。
标准:对
508. 低瓦斯矿井井底车场、中央变电所、总进风巷和主要进风巷,高低压电机和电气设备可以使用矿用一般型。
标准:对
509. 冲淡并排除井下各种有毒有害气体和粉尘是井下通风的目的之一。
标准:对
510. 同一线路必须使用同一型号钢轨,道岔的钢轨型号不得低于线路的钢轨型号。
标准:对
511. 井下人员一旦遇到瓦斯爆炸时,要背向空气震动的方向,俯卧倒地,面部贴在地面以降低身体高度,避开冲击波的强力冲击,并暂时屏住呼吸,用湿毛巾捂住口鼻,防止把火焰吸入肺部造成内部烧伤。
标准:对
512. 从业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标准:对
513. 矿井通风是防止瓦斯积聚的基本措施,只有做到有效地控制供风的风流方向、风量和风速,漏风少、风流稳定性高,才能保证随时冲淡和排除瓦斯。
标准:对
514. 矿井发生透水事故时,现场作业人员在水流急、来不及躲避的情况下,应抓住棚子或其他固定物件,以防被水流冲倒,待水头过后,按规定的躲避水灾路线撤离。
标准:对
515. 从业人员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标准:对
516. 《煤矿防治水细则》规定:导水裂隙带,是指垮落带上方一定范围内的岩层发生断裂,产生裂隙,且具有导水性的岩层范围。
标准:对
517. 风湿病患者不得从事井下工作。
标准:对
518. 《劳动法》规定:《劳动法》规定: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标准:对
519. 《煤矿防治水细则》规定:全部工作水泵、备用水泵及潜水泵进行1次联合排水试验,提交联合排水试验报告。
标准:对
520. 避灾时,应用敲击的方法有规律、间断地发出呼救信号,向营救人员指示躲避处的位置。
标准:对
521. 巷道越宽,煤层顶板所承受的压力越大。
标准:对
522. 伪顶厚度一般在0.8m以下,多由页岩、碳质页岩组成,不易支护。
标准:错
523. 可以以劳动者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代替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
标准:错
524. 从业人员可以爬、乘井巷中运行的车辆。
标准:错
525. 井下用风地点的回风再次进入其他用风地点的通风方式称为串联通风。
标准:对
526.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不必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
标准:错
527. 使用局部通风机供风的地点必须实行风电闭锁,保证当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或停风后能切断停风区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
标准:对
528. 从业人员有获得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
标准:对
529. 煤矿企业从业人员离开本岗位2年内可以不接受安全培训即可重新上岗。
标准:错
530. 矿井发生灾害事故后,必须首先组织区队工人进行灾区侦察,探明灾区情况。
标准:错
531. 停送电的操作必须严格执行”谁停电、谁送电”的停送电原则。严禁约时停送电或借他人停电时机检修同一电源线路上的电气设备。
标准:对
532. 《劳动法》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标准:对
533.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审查完毕。
标准:错
534. 矿井防治水工作应当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十二字原则。
标准:错
535.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
标准:对
536. 生产煤矿所有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标准:对
537. 分管负责人每旬组织对分管范围内月度安全风险管控重点实施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分析。
标准:对
538. 井下防爆型的通信、信号和控制等装置,应优先采用本质安全型。
标准:对
539. 《劳动法》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
标准:对
540. 《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
标准:对
541. 从业人员可随意进入机电硐室参观、休息。
标准:错
542. 《劳动法》规定: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标准:对
543. 可以在1个采煤工作面使用2台发爆器同时进行爆破。
标准:错
544. 《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标准:对
545. 临时避难硐室必须设置向内开启的密闭门。
标准:错
546. 工会组织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标准:对
547. 井下发生火灾,灭火人员灭火时,要站在上风侧,保持正常通风,及时排除火烟和水蒸气。
标准:对
548. 《安全生产法》规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标准:对
549. 过于自信和疏忽大意的过失而造成重大事故发生的,由于主观上不希望发生,不是有意识行为,不应对责任人定为重大责任事故罪。
标准:错
550. 上岗前健康检查均为强制性职业健康检查,应在开始从事有害作业前完成。
标准:对
551. 井下作业人员具有丰富的现场工作经验,就可以不参加培训。
标准:错
552. 新工人入井前必须进行不少于72小时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并须在老工人的带领下熟悉井下工作环境,掌握本工种技能,四个月后方能独立作业。
标准:对
553. 煤矿企业要保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的具体落实,必须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
标准:对
554.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规定: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相关记录和煤矿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存储信息保存期不少于两年。
标准:错
555.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规定:煤矿企业从业人员,是指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标准:对
556. 《劳动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标准:对
557. 煤层顶板可分为伪顶、直接顶和基本顶,基本顶是采煤工作面管理的重点。
标准:错
558. 重大隐患由煤矿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隐患整改方案、安全保障措施,落实整改的内容、资金、期限、下井人数、整改作业范围,并组织实施。
标准:对
559. 矿井应定期组织安全管理技术人员进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相关知识培训。
标准:对
560. 在井下拆卸矿灯会产生电火花,可引起瓦斯和煤尘爆炸事故。
标准:对
561. 起爆药包位于柱状装药的里端,靠近或在炮眼底,雷管底部朝向炮眼口的起爆方法叫反向起爆。
标准:对
562. 《煤矿防治水细则》规定:矿井最大涌水量,是指矿井开采期间,正常情况下矿井涌水量的高峰值。
标准:对
563.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修订版)规定的用人单位以外的单位,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其职业病防治活动可以不参照本法执行。
标准:错
564.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上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或者有关机关检举和控告。
标准:对
565. 慌张心理,恐惧心理,随意心理,盲目乐观情绪是影响安全行为的”三违”心理因素。
标准:对
566. 每半年应当对井上、下消防管路系统、防火门、消防材料库和消防器材的设置情况进行1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标准:对
567. 《劳动法》规定:国家提倡劳动者个人进行储蓄性保险。
标准:对
568. 采煤工作面初次放顶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采煤区(队)长要亲临现场进行指挥。
标准:对
569. 企业是安全生产管理的主体,要求企业实现安全生产自我约束、自负责任。
标准:对
570. 我国煤矿生产安全状况较差的原因较多,但煤矿职工整体素质较差,法律意识淡薄是不可忽视的主观因素。
标准:对
571. 井下不得带电检修与移动电气设备。
标准:对
572. 在有瓦斯或者煤尘爆炸危险的采掘工作面,应当采用毫秒爆破。
标准:对
573. 因支承条件改变而使巷道两侧载荷增加形成的集中应力称为矿山压力。
标准:对
574. 《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标准:对
575.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标准:对
576. 《煤矿防治水细则》规定:水泵、水管、闸阀、配电设备和线路,必须经常检查和维护。在每年雨季之前,应当全面检修1次。
标准:对
577. 二氧化碳是比空气密度高的气体,常积存于巷道的底板、下山等低矮的地方。
标准:对
578. 将井下煤炭运输提升到地面的设备设施及井巷布置统称为运煤系统。
标准:对
579.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的定义为特别重大事故。
标准:对
580.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标准:错
581.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规定:矿山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标准:对
582. 甲烷是无色、无味、无臭的气体;不易溶于水,甲烷本身无毒。
标准:对
583. 高瓦斯矿井中,瓦斯极易在断层破碎带积聚,给安全生产带来威胁。
标准:对
584.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规定:未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属于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
标准:对
585. 煤矿发生险情或者事故后,现场人员应当进行自救、互救,并报矿调度室。
标准:对
586. 煤矿企业为从业人员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用具,可适当向从业人员收取一定的费用。
标准:错
587. 巷道贯通后,必须停止采区内的一切工作,立即调整通风系统,风流稳定后,方可恢复工作。
标准:对
588. 新招入矿的井下作业人员实习满3个月后,方可独立上岗作业。
标准:错
589. 架棚支护按支架结构可分为刚性支架和可缩性支架。
标准:对
590. 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要实现”三专两闭锁”。”两闭锁”即风电闭锁和瓦斯电闭锁。
标准:对
591. 煤矿使用的涉及安全生产的劳动保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必须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标准:对
592.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规定:没有按设计形成通风系统的,或者生产水平和采区未实现分区通风的属于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
标准:对
593. 新水平、新采(盘)区、新工作面设计前应进行专项安全风险辨识评估。
标准:对
594.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是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必备条件之一。
标准:对
595. 《煤矿防治水细则》规定:每年年初,必须对煤矿防治水工作进行全面检查。
标准:错
596. 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不足的,属于重大事故隐患。
标准:对
597.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定义为较大事故。
标准:对
598. 《煤矿防治水细则》规定:探放水,是指包括探水和堵水的总称。
标准:错
599. 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采煤工作面不得采用下行通风。
标准:对
600.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规定: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六年,全国范围内有效。
标准:对
601. 《煤矿防治水细则》规定: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应当每5年修订1次。
标准:错
602. 一次爆破可以使用不同厂家、同一品种的煤矿许用炸药和电雷管。
标准:错
603. 进入盲巷中不会发生危险。
标准:错
604.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规定: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煤矿企业安全培训档案应当保存3年以上。
标准:错
605. 《劳动法》规定: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标准:对
606. 法律责任是指违法者对其违法所造成的对社会和受害者的危害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标准:对
607. 煤矿企业可以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标准:错
608.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时,回采过程中不得任意留设设计外煤柱和顶煤。
标准:对
609. 《煤矿防治水细则》规定:防水闸门来水一侧15~25m处,加设1道挡物箅子门。
标准:对
610. 封闭具有爆炸危险的火区时,检查或者加固密闭墙等工作,应当在火区封闭完成12h后实施。
标准:错
611. 不得在火区的同一煤层的周围进行采掘工作。
标准:对
612. 生产矿井采掘工作面的空气温度不得超过26摄氏度。
标准:对
613. 《劳动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多种类型的职业介绍机构,提供就业服务。
标准:对
614. 《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可以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标准:错
615.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标准:对
616.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标准:错
617. 《劳动法》指出:国家支持劳动者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就业。
标准:对
618. 《煤矿防治水细则》规定:在采掘过程中,对预测图、表逐月进行检查,不断补充和修正。发现水患险情,及时发出水害通知单,并报告矿井调度室。
标准:对
619. 用人单位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职业病诊断、鉴定程序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标准:对
620. 佩戴化学氧自救器撤离火区时,要冷静、沉着,最好匀速行走。
标准:对
621. 井下主要硐室和工作场所应备有灭火器材。
标准:对
622. 矽肺是一种进行性疾病,患病后即使调离矽尘作业环境,病情仍会继续发展。
标准:对
623. 入井人员乘罐时,要服从井口把钩人员指挥,自觉遵守入井检身制度和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
标准:对
624. 采煤工作面必须开展支护质量和顶板动态监测。
标准:对
625. 煤矿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病危害防治的管理机构,配备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标准:错
626.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标准:对
627.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规定: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标准:对
628. 按粉尘存在状态可以分成浮尘和落尘,浮尘的危害最大。
标准:对
629. 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开工前班组长必须对工作面安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确认无安全隐患后,方准人员进入工作面。
标准:对
630. 井下可以使用刮板输送机爆炸物品。
标准:错
631.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规定: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换证的,持证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六十日前参加不少于二十学时的专门培训。
标准:错
632. 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必须立即进行永久性封闭。
标准:错
633. 煤炭企业、煤矿应当对井下职工进行防治水知识的教育和培训。
标准:对
634. 在煤矿安全生产方面,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是一项基本制度,由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它的实施。
标准:对
635. 矿井透水事故没有预兆,是不可避免的。
标准:错
636. 井下主要水泵房、井下中央变电所、矿井地面变电所和地面通风机房的电话,应能与矿调度室直接联系。
标准:对
637.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是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必备条件之一。
标准:对
638. 应急预案的管理遵循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
标准:对
639. 从业人员到现场先干什么,后干什么,怎么干是操作程序化的要求。
标准:对
640.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工伤保险的监督管理,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标准:对
641.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是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必备条件之一。
标准:对
642. 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标准:对
643.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规定: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而进行生产建设的属于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
标准:对
644. 违法的主体必须具有责任能力。
标准:对
645. 用人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
标准:对
646.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将煤矿承包或者托管给没有合法有效煤矿生产建设证照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属于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
标准:对
647. 重大危险源就是重大事故隐患。
标准:错
648. 井下作业人员应该熟练掌握自救器和紧急避险设施的使用方法。
标准:对
649. 煤矿企业从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可以不接受安全培训即可重新上岗。
标准:错
650. 《劳动法》规定: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标准:对
651.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规定: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建设矿井进入二期工程前,其他建设矿井进入三期工程前,没有形成地面主要通风机供风的全风压通风系统的属于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
标准:对
652.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规定:煤矿矿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应当具备煤矿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具有三年以上煤矿相关工作经历。
标准:对
653. 《煤矿防治水细则》规定:煤矿防治水应当做到”一矿一策、一头一策”,确保安全技术措施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标准:错
654. 入井人员必须随身佩带自救器。
标准:对
655. 新建矿井或者生产矿井每延深一个新水平,可以不进行煤尘爆炸性鉴定工作。
标准:错
656. 所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都应建设井下紧急避险设施。其他矿井不应建设井下紧急避险设施。
标准:错
657. 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应当依法经过资格认定。
标准:对
658. 建立一个完善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总要求是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并由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组织建立。
标准:对
659. 单纯的煤尘与空气混合气体不会发生爆炸,一定要有瓦斯掺入混合气体才会爆炸。
标准:错
660.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标准:对
661. 密闭位置距全风压巷道口不大于5m,设有规格统一的瓦斯检查牌板和警标,距巷道口大于2m的设置栅栏;密闭前无瓦斯积聚。
标准:对
662. 处理顶板事故时,应当加强巷道支护,防止发生二次冒顶、片帮,保证退路安全畅通。
标准:对
663. 煤矿生产中,事故的预防和处理都是较为重要的工作,都必须重点去抓,不能有主次之分。
标准:错
664.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具体办法由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标准:对
665.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标准:对
666. 煤矿从业人员必须按照有关规定配备个人安全防护用品,并掌握操作技能和方法。
标准:对
667. 煤矿企业可以有偿为每位职工发放煤矿职工安全手册。
标准:错
668.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规定: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不达标组织生产的属于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
标准:对
669. 《煤矿防治水细则》规定:警戒线,是指开始加强水情观测、警惕积水威胁的起始线。
标准:对
670. 《煤矿防治水细则》规定:各水仓的空仓容量应当经常保持在总容量的50%以上。
标准:对
671. 过滤式自救器只能使用1次,用后就报废。
标准:对
672. 对于呼吸、心跳骤停的病人,应立即送往医院。
标准:错
673. 《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可以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标准:错
674.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标准:对
675. 煤矿从业人员要熟知安全行走路线,熟知安全站立点位置,熟知各种安全禁止、警告、指令、指示标志。严格按照规定在运输巷道和工作面、作业区行走、站立。
标准:对
676. 当作业现场即将发生冒顶时,应迅速离开危险区,撤退到安全地点。
标准:对
677. 矿井月产量超过矿井核定(设计)生产能力10%的,属于重大事故隐患。
标准:对
678. 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应当诊断为职业病。
标准:对
679. 严禁从起爆药卷中拉出电雷管。
标准:对
680. 爆破工必须把炸药、电雷管分开存放在专用的爆炸物品箱内,并加锁,严禁乱扔、乱放。
标准:对
681. 用人单位对有职业病危害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隐瞒其危害而采用的,对所造成的职业病危害后果承担责任。
标准:对
682. 《安全生产法》规定:禁止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标准:对
683. 处理采煤工作面冒顶时,首先应采取措施恢复生产,其次是抢救遇险人员。
标准:错
684. 对一般伤员,均应先进行止血、固定、包扎等初步救护后,再进行转运。
标准:对
685. 矽肺病是由于长期吸入过量岩尘造成的。
标准:对
686. 《煤矿防治水细则》规定:突水,是指老空水的突然涌出。
标准:错
687. 对角式通风进风井大致位于井田中央,回风井位于井田浅部走向上方。
标准:对
688. 煤矿发生事故要积极进行抢救,抢救工作中要制定安全措施,确保人身安全。
标准:对
689. 井下高压供电必须装设三大保护。
标准:对
690. 《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标准:对
691. 巷道施工主要工序有破岩、装岩、运岩。
标准:错
692. 井下加强靠近探水地点的支护,打好坚固的立柱和拦板,以防高压水冲垮煤壁和支架。
标准:对
693.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规定: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初次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九十学时。
标准:对
694. 一级标准化申报煤矿由市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主管部门组织初审,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组织考核定级。
标准:错
695.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接受监督。
标准:对
696.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不予行政处罚。
标准:对
697. 班组长是班组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标准:对
698.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
标准:对
699. 煤矿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标准:对
700. 有关人员可以乘坐刮板输送机,但不能在其上方行走。
标准:错
701. 斜巷绞车运输要严格执行”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的规定。
标准:对
702. 每年初矿长要组织各分管负责人和相关业务科室、区队进行年度安全风险辨识。
标准:错
703. 入井前严禁喝酒。
标准:对
704. 能被吸入人体肺泡区的浮尘叫呼吸性粉尘。
标准:对
705. 矿山救护队在高温区进行救护工作时,救护指战员进入50摄氏度高温区的最长时间不得超过20分钟。
标准:错
706. 煤矿井下避难硐室是矿工在遇到事故无法撤退时躲避待救的设施。
标准:对
707. 巷道贯通后,必须停止采区内的一切工作,立即调整通风系统,待风流稳定后,方可恢复工作。
标准:对
708. 采煤工作面不能保证2个畅通的安全出口的属于”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重大事故隐患。
标准:对
709.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规定:特种作业人员违反上述规定被撤销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特种作业操作证。
标准:对
710. 《煤矿防治水细则》规定:防水闸门硐室前、后两端,分别砌筑不小于5m的混凝土护碹,碹后用混凝土填实,不得空帮、空顶。
标准:对
711. 中厚煤层,是指厚度为1.3~3.5m的煤层。
标准:对
712. 《劳动法》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标准:对
713. 矿井主要通风机对井下供风的工作方式可分为抽出式、压入式和抽压混合式3种。
标准:对
714. 未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属于重大事故隐患。
标准:对
715.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规定: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自任职之日起45日内,向考核部门提出考核申请,并提交其任职文件、学历、工作经历等相关材料。
标准:错
716.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规定:采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或者虽贯穿整个采区但一段进风、一段回风的属于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
标准:对
717. 失爆指电气设备的隔爆外壳失去了耐爆性或隔爆性,缺螺栓、弹簧垫圈,密封圈老化。
标准:对
718. 掏槽眼又分斜眼掏槽法、直眼掏槽法、混合式掏槽法。
标准:对
719. 满足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不大于10m3/t,瓦斯等级就划分为低瓦斯矿井。
标准:错
720.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行使职权,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标准:对
721. 煤矿每年年初必须对防治水工作进行全面检查。
标准:错
722. 通过风门时,不准同时打开相邻的两道风门。
标准:对
723. 《煤矿防治水细则》规定:预计水压大于1.5MPa时,止水套管采用反压和有防喷装置的方法钻进,并制定防止孔口管和煤(岩)壁突然鼓出的措施。
标准:对
724. 在发生安全事故后,从业人员有获得及时抢救和医疗救治并获得工伤保险赔偿的权利。
标准:对
725.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
标准:对
726. 抢救人员和灭火过程中,必须指定专人检查甲烷、一氧化碳、煤尘、顶板、其他有害气体浓度和风向、风量的变化,并采取防止瓦斯、煤尘爆炸和人员中毒的安全措施。
标准:对
727.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规定:未按规定留设或者擅自开采各种防隔水煤柱的属于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
标准:对
728. 从业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从业人员委托代理人、相关的卫生监督检查人员有权查阅、复印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标准:对
729.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履行作业场所区队长、班组长的现场指挥职责。
标准:错
730.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无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
标准:错
731. 煤矿企业新招井下从业人员,优先录用技工学校或者中专学校煤矿相关专业的毕业生。
标准:对
732. 《煤矿防治水细则》规定:每年年初,根据年度采掘计划,结合矿井水文地质资料,全面分析水害隐患,提出水害分析预测表及水害预测图。
标准:错
733. 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提供劳动保护用品时,可根据情况采用货币或其他物品替代。
标准:错
734.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规定:没有备用主要通风机或者两台主要通风机工作能力不匹配的属于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
标准:对
735. 《煤矿防治水细则》规定:离层水,是指煤层开采后,顶板覆岩不均匀变形及破坏而形成的离层空腔积水。
标准:对
736. 呼吸、心搏骤停及休克昏迷的伤员应立即搬运送医救治。
标准:错
737.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
标准:对
738. 事故可划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4个等级。
标准:对
739. 电雷管和炸药必须分开运送。
标准:对
740. 《劳动法》规定: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属于无效的劳动合同。
标准:对
741.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标准:对
742. 煤矿工人不仅有安全生产监督权、不安全状况停止作业权、接受安全教育培训权,而且还享有安全生产知情权。
标准:对
743.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英文警示说明。
标准:错
744. 在煤矿井下发生瓦斯与煤尘爆炸事故后,避灾人员在撤离灾区时佩戴的自救器可根据需要随时取下。
标准:错
745. 煤层总厚度是指包括夹矸在内的全厚度。
标准:对
746. 无烟煤是由烟煤在变质作用下产生的。
标准:对
747. 矿上救护队进入灾区时,小队长在队列之前,副小队长在队列之后,返回时则反之。
标准:对
748. 安全生产立法最根本的目的就是为了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生命安全与健康。
标准:对
749. 井上消防材料库应当设在井口附近,但不得设在井口房内。
标准:对
750.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的定义为重大事故。
标准:对
751.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
标准:对
752. 煤炭生产是一项比较危险的生产活动,企业在与从业人员订立”生死合同”时,必须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并经双方签字后方可生效,否则将视为无效合同。
标准:错
753. 煤矿应建立健全”六大系统”管理机构,配备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值班人员和维护人员等。
标准:对
754.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规定:煤矿应当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并严格考核。
标准:对
755. 矿井瓦斯、矿尘、水、火、冲击地压及有毒有害气体经常威胁着煤矿安全生产,甚至引起重大安全事故。
标准:对
756. 矿井完好的矿灯总数,至少应比经常用灯的总人数多10%。
标准:对
757. 《劳动法》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属于无效的劳动合同。
标准:对
758. 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时,可以不用出示监督执法证件。
标准:错
759.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标准:对
760. 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标准:对
761.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规定: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矿井配备专业人员并编制专门设计的属于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
标准:对
762. 煤矿企业及其人员因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标准:对
763. 有自然发火征兆且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并继续生产建设的,属于重大事故隐患。
标准:错
764. 正常人每分钟心跳60~80次、呼吸16~18次。
标准:对
765.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规定: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发现可能直接危及应急救援人员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现场指挥部或者统一指挥应急救援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措施消除隐患,降低或者化解风险,必要时可以暂时撤离应急救援人员。
标准:对
766. 矿井必须安装2套同等能力的主要通风机装置,1套工作另1套作备用。
标准:对
767. 煤矿作业场所噪声每年至少监测1次。
标准:对
768. 消防材料库储存的材料、工具的品种和数量应符合有关规定并定期检查和更换。
标准:对
769. 《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标准:对
770. 事故隐患不能立即治理完成的,由治理责任单位(部门)主要责任人按照治理方案组织实施。
标准:对
771.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标准:对
772. 处理掘进工作面火灾时,应当保持原有的通风状态,进行侦察后再采取措施。
标准:对
773.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是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必备条件之一。
标准:对
774.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规定: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矿井,采煤工作面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的属于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
标准:对
775. 矿压是矿压显现的原因,矿压显现是矿压作用的结果。
标准:对
776. 井下截水的主要措施包括构筑水闸墙和水闸门。
标准:对
777. 煤矿职业病主要有尘肺病、噪声聋、职业中毒等。
标准:对
778. 《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标准:对
779. 发生瓦斯爆炸时瓦斯的浓度必须达到5%~16%。
标准:对
780. 《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
标准:对
781. 外来人员可以不经过安全和应急基本知识培训。
标准:错
782.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是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必备条件之一。
标准:对
783. 入井人员凭灯牌到矿灯房规定窗口领灯,出井后及时交还矿灯并取回灯牌。
标准:对
784. 利用局部通风机排放巷道中积聚的瓦斯,应采取”限量排放”措施,严禁”一风吹”。
标准:对
785. 《煤矿防治水细则》规定:透水,是指含水层水的突然涌出。
标准:错
786. 探水地点不必要安设专用电话。
标准:错
787. 《劳动法》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标准:对
788.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规定:单回路供电的属于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
标准:对
789. 《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标准:对
790.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规定: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合格,由省级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
标准:对
791. 《煤矿防治水细则》规定:帮距,是指最外侧探水钻孔所控制范围与巷道帮的最小安全距离。
标准:对
792. 煤矿作业人员必须熟悉应急救援预案和避灾路线,具有自救互救和安全避险知识。
标准:对
793. 矿长每半年组织召开事故隐患治理会议,对一般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通报。
标准:错
794. 突出煤层的掘进巷道长度及采煤工作面推进长度超过500m时,应当在距离工作500m范围内建设临时避难硐室或者其他临时避险设施。
标准:对
795.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规定:突出矿井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属于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
标准:对
796. 煤矿井下的所有爆破作业工作面,可以使用非煤矿许用炸药。
标准:错
797. 装运材料和矿车的罐笼必要时可乘人。
标准:错
798. 进.回风井之间和主要进、回风巷之间需要使用的联络巷,必须安设2道联锁的正向风门即可。
标准:错
799.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标准:错
800.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标准:对
801. 不管哪种采煤方法,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随产量增大而增加。
标准:对
802. 综采支架要垂直顶底板,歪斜要小于±7度。
标准:错
803. 任何人发现井下火灾时,应当视火灾性质、灾区通风和瓦斯情况,立即采取一切可能的方法直接灭火,控制火势,并迅速报告矿调度室。
标准:对
804. 《安全生产法》规定: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标准:对
805.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规定:突出矿井未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和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或者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属于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
标准:对
806. 矿山职工有享受劳动保护的权利,没有享受工伤社会保险的权利。
标准:错
807.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规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成立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应当对应急救援工作进行总结。
标准:错
808. 《煤矿防治水细则》规定:根据不同水文地质条件,采取探、防、堵、疏、排、截、监等综合防治措施。
标准:对
809. 劳动者只能在用人单位所在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标准:错
810. 《煤矿防治水细则》规定:矿井正常涌水量,是指矿井开采期间,单位时间内流入矿井的最大水量。
标准:错
811.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发生重特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90%的罚款。
标准:错
812. 井下剩余的汽油、煤油必须运回地面,如果有安全措施可以在井下存放。
标准:错
813.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规定:突出矿井未按规定采取防治突出措施的属于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
标准:对
814. 巷道坡度大于7‰时,严禁人力推车。
标准:对
815. 处理蓄电池电机车库火灾时,应当切断电源,采取措施,防止氧气爆炸。
标准:错
816. 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对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标准:对
817.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规定:应急救援队伍根据救援命令参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耗费用,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
标准:对
818. 当独头上山下部出口被水淹没无法撤退时,可在独头工作面暂避。
标准:对
819. 矿井应当根据需要在避灾路线上设置自救器补给站。
标准:对
820. 低瓦斯矿井应当建设采区避难硐室,或者在距离采掘工作面1000m范围内建设临时避难硐室或者其他临时避险设施。
标准:对
821. 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标准:错
822. 正断层,是指上盘相对下降,下盘相对上升的断层。
标准:对
823. 《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标准:对
824. 电压在36V以上和由于绝缘损坏可能带有危险电压的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构架、铠装电缆的钢带(或钢丝)、铅皮或屏蔽护套等必须有保护接地。
标准:对
825.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
标准:对
826.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不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标准:错
827. 《安全生产法》规定: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标准:对
828. 低瓦斯矿井不再进行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鉴定工作。
标准:错
829. 为了防止煤尘爆炸事故的扩大,应采取撒布岩粉、设置隔爆水槽等隔绝爆炸范围的措施。
标准:对
830. 《煤矿防治水细则》规定:钻孔放水前,应当估计积水量,并根据排水能力和水仓容量,控制放水流量,防止淹井淹面。
标准:对
831.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造成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的定义为一般事故。
标准:对
832. 《劳动法》规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标准:对
833. 凡长度超过6m而又不通风或通风不良的独头巷道,按盲巷管理。
标准:对
834. 班组是煤矿安全生产的最基层组织。
标准:对
835. 使用局部通风机通风的掘进工作面,不得停风。
标准:对
836. 在采煤过程中,直接顶是煤层顶板管理的重要部位。
标准:对
837. 可以使用3台及以上局部通风机同时向1个掘进工作面供风。
标准:错
838. 矿长可以随意调动矿山救护队、救援装备和救护车辆。
标准:错
839. 底板可分为直接底和基本底2种。
标准:对
840. 《安全生产法》规定: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标准:对
841.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规定:有透水征兆未撤出井下作业人员的不属于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
标准:错
842. 职业病危害,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
标准:对
843. 空气瓦斯混合气体中有其他可燃气体的混入,往往会使瓦斯的爆炸浓度下限降低。
标准:对
844. 班组长在安全隐患没有排除或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时,有拒绝开工或停止生产权。
标准:对
845. 严禁在贮存爆炸物品的硐室或者壁槽内安设照明设备。
标准:对
846.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并在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标准:对
847. 《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标准:错
848. 可以用镐刨或者从炮眼中取出原放置的起爆药卷。
标准:错
849. 用人单位可以不参加工伤保险。
标准:错
850. 液压支架的移架区内不准有人作业、停留或穿越。
标准:对
851. 随着工作面不断推进。基本顶(又称老顶)周而复始地发生断裂的现象,称为基本顶初次来压。
标准:错
852. 矿井通风系统负责向煤矿井下提供新鲜适宜的空气,并营造一个舒适的气候环境。
标准:对
853. 井下常见的漏电故障分为集中性漏电和分散性漏电。
标准:对
854.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规定:煤矿企业新上岗的井下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合格后,应当在有经验的工人师傅带领下,实习满三个月。
标准:错
855. 《煤矿防治水细则》规定:垮落带,是指由采煤引起的上覆岩层破裂并向采空区垮落的岩层范围。
标准:对
856. 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
标准:对
857. 通常按井筒形式将矿井开拓划分为立井开拓、斜井开拓、平硐开拓和综合开拓4种方式。
标准:对
858.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规定:采煤工作面能保证2个畅通的安全出口的属于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
标准:错
859. 矿井监测监控系统中心站实行24h值班制度。
标准:对
860. 《煤矿防治水细则》规定:积水线,是指经过调查确定的积水边界线。
标准:对
861. 《煤矿防治水细则》规定:隔水层厚度,是指开采煤层底板至含水层顶面之间的厚度。
标准:对
862.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规定:有两个回路但取自一个区域变电所同一母线端的属于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
标准:对
863. 《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标准:对
864. 直墙拱顶支护由拱、墙和基础3部分组成。
标准:对
865. 《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强令劳动者违章冒险作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标准:对
866. 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标准:对
867. 用于煤矿井下的电气设备一定是防爆型电气设备。
标准:错
868. 《安全生产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
标准:对
869. 《煤矿防治水细则》规定:矿井应当建立地下水动态监测系统,对井田范围内主要充水含水层的水位、水温、水质等进行长期动态观测,对矿井涌水量进行动态监测。
标准:对
870. 可携带随身听等电子产品下井。
标准:错
871. 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
标准:对
872. 《煤矿防治水细则》规定:采掘工作面年度和月度水害预测资料及时报送煤矿总工程师及生产安全部门。
标准:对
873. 工作面瓦斯涌出量的变化与采煤工艺无关。
标准:错
874.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于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标准:对
875. 《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标准:对
876. 如最后一次在岗期间的健康检查是在离岗前的90日内,可视为离岗时检查。
标准:对
877. 对二氧化硫和二氧化氮的中毒者可进行口对口的人工呼吸,也可进行压胸或压背法人工呼吸。
标准:错
878. 所有地下煤矿应为入井人员配备额定防护时间不低于30min的自救器,入井人员应随身携带。
标准:对
879. 俗称的炮烟熏人,其实质就是二氧化氮中毒。
标准:对
880.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是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必备条件之一。
标准:对
881. 《劳动法》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标准:对
882.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标准:对
883. 井下发生火灾时,灭火人员一般是在回风流侧进行灭火。
标准:错
884. 煤矿发生灾害事故后,必须立即成立救援指挥部,救护队队长任总指挥。
标准:错
885. 每7天至少进行一次风电闭锁和甲烷电闭锁试验。
标准:错
886. 《煤矿防治水细则》规定:矿井井口和工业场地内建筑物的地面标高,应当高于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
标准:对
887.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45日。
标准:错
888. 《煤矿防治水细则》规定:工作水泵的能力,应当能在20h内排出矿井24h的正常涌水量。
标准:对
889.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规定:瓦斯超限作业属于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
标准:对
890.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造成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的定义为特别重大事故。
标准:对
891. 简单结构煤层,是指含有夹矸的煤层。
标准:错
892. 处理煤与二氧化碳突出事故时,还必须减小灾区风量,迅速抢救遇险人员。
标准:错
893. 煤矿企业应为接触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个体防护用品,并指导和督促其正确使用。
标准:对
894. 我们常说的”三大规程”指的是:《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操作规程》。
标准:对
895.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企业工会承担。
标准:错
896. 《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全国最低工资标准。
标准:对
897.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
标准:对
898. 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个月。
标准:错
899. 灭火工作必须从火源回风侧进行。
标准:对
900.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规定: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建设矿井局部通风不能实现双风机、双电源且自动切换的不属于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
标准:错
901. 严禁将矸石、杂物、垃圾堆放在山洪、河流可能冲刷到的地段,防止淤塞河道和沟渠等。
标准:对
902. 采空区极易发生煤炭自燃。
标准:对
903.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规定:高瓦斯矿井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应当建立而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的属于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
标准:对
904. 从业人员在享受安全生产权利的同时,也必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的义务。
标准:对
905.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十五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标准:错
906.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规定: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补考仍不合格的,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考核。
标准:错
907. 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不得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
标准:错
908.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规定:为了及时发现并排除煤矿安全生产隐患,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责任,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煤矿安全生产。
标准:对
909. 我国常见的采煤工艺有爆破采煤(简称炮采)、普通机械化采煤(简称普采)、综合机械化采煤(简称综采)、综采放顶煤等。
标准:对
910. 《煤矿防治水细则》规定:煤矿防治水工作应当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
标准:对
911.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规定:改制期间,未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生产建设的属于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
标准:对
912. 煤矿井下发生水灾时,被堵在巷道的人员应妥善避灾静卧,等待救援。
标准:对
913.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标准:对
914. 煤矿企业应向从业人员发放保障安全生产所需的劳动防护用品。
标准:对
915. 采煤工艺包括破煤、装煤、运煤、支护、采空区处理。
标准:对
916. 井下和井口房内可以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作业。
标准:错
917. 采用综合机械化掘进机可实现全自动凿岩机一次成巷施工。
标准:对
918. 《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标准:错
919. 《劳动法》规定: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标准:对
920. 《劳动法》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于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标准:对
921.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
标准:对
922. 从业人员入井工作服的穿着、矿灯和自救器的佩戴要求以及在巷道里行走、乘坐人行车、材料码放等都要遵守规范标准是操作程序化的要求。
标准:错
923. 自燃事故属于责任事故中的一种。
标准:错
924. 不同型电缆之间可以直接连接。
标准:错
925. 煤矿从业人员须按规定每年复训,复训时间不得少于30学时,并须取得合格证。
标准:错
926. 井下电话线路可以利用大地做回路。
标准:错
927. 《劳动法》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标准:对
928.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规定:突出矿井使用架线式电机车的属于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
标准:对
929. 排放被淹井巷的积水时,要定期检查水面的空气成分。
标准:对
930. 《安全生产法》规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可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标准:错
931.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标准:对
932.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规定:受地表水倒灌威胁的矿井在强降雨天气或其来水上游发生洪水期间未实施停产撤人的属于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
标准:对
933. 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
标准:对
934.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标准:错
935. 造成带式输送机输送带跑偏的主要原因之一是输送带受力不均匀。
标准:对
936.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不把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如实告知从业人员,以免产生负面影响,不利于生产。
标准:错
937. 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必须年满16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标准:对
938.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自1995年5月1日起施行。
标准:错
939.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标准:对
940. 带式输送机要先发出开机信号,再点动试机,没有异常情况时,方可正式开机。
标准:对
941. 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停风时,要立即撤出工作人员。
标准:对
942. 装配起爆药卷时,可以将电雷管斜插在药卷的中部或者捆在药卷上。
标准:错
943.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规定:煤矿未制定或者未严格执行井下劳动定员制度的属于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
标准:对
944.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标准:对
945. 《煤矿防治水细则》规定:上山探水时,应当采用双巷掘进,其中一条超前探水和汇水,另一条用来安全撤人;双巷间每隔30~50m掘1个联络巷,并设挡水墙。
标准:对
946. 《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标准:对
947.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规定:在突水威胁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未按规定进行探放水的属于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
标准:对
948.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规定:国家鼓励煤矿企业变招工为招生。
标准:对
949. 刮板输送机启动前先发信号,然后点动试车,待确认无问题后再正式开车。
标准:对
950. 井底车场的信号必须经由井口信号工转发,不得越过井口信号工直接向提升机司机发送开车信号。
标准:对
951. 《安全生产法》规定: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标准:对
952. 煤层顶板暴露的面积越大,煤层顶板压力越小。
标准:错
953. 国家工作人员和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标准:对
954. 《劳动法》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标准:对
955. 砌碹支护具有坚固、耐久、防火、通风阻力小等优点,无缺点。
标准:错
956. 违章作业主要发生在一线作业人员和直接操作的班(组)长身上。
标准:对
957. 巷道施工方法包括钻眼爆破法和机械化掘进法。
标准:对
958.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标准:对
959. 在进、回风巷道的交叉点,为避免风流短路而建造的通风构筑物称为风窗。
标准:错
960.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标准:对
961. 《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标准:对
962. 《煤矿防治水细则》规定:煤矿应当建立暴雨洪水可能引发淹井等事故灾害紧急情况下及时撤出井下人员的制度。
标准:对
963.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造成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的定义为重大事故。
标准:对
964.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标准:对
965. 《煤矿防治水细则》规定:安全水头值,是指隔水层能承受含水层的最大水头压力值。
标准:对
966. 《劳动法》规定: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标准:对
967. 采煤工作面上隅角、顶板冒落空洞等处容易积聚瓦斯。
标准:对
968. 《煤矿防治水细则》规定:水仓、沉淀池和水沟中的淤泥,应当及时清理;每年雨季前必须清理1次。
标准:对
969.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向本单位从业人员公布。
标准:对
970.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造成30人以上死亡的定义为特别重大事故。
标准:对
971. 近年来煤矿安全形势呈现煤矿事故总量仍然偏大,重、特大事故没有得到根本遏制的特点。
标准:对
972.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不是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必备条件之一。
标准:错
973. 煤矿井下出现重伤事故时,在场人员应立即将伤员送出地面。
标准:错
974. 在探放水钻进时,发现煤岩松软、片帮、来压或者钻孔中水压、水量突然增大和顶钻等突水征兆时,立即停止钻进,立即拔出钻杆。
标准:对
975.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标准:对
976. 《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标准:对
977. 煤矿井下发生水灾时,被堵在巷道的人员应妥善选择避灾地点静卧,等待救援。
标准:对
978. 采煤工作面必须按作业规程的规定及时支护,严禁空顶作业。
标准:对
979. 劳动防护用品是用来保护从业人员作业安全和健康的预防性辅助装备。
标准:对
980. 不得使用1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2个作业的掘进工作面供风。
标准:对
981. 《劳动法》规定: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标准:对
982. 溜煤眼可兼作风眼使用。
标准:错
983. 风流经过采掘工作面等用风地点后,其成分发生较大的变化,称为污浊空气或乏风。
标准:对
984. 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标准:对
985. 在斜巷内必须严格执行开车不行人、行人不开车的规定。
标准:对
986. 矿井应当每周至少检查1次隔爆设施的安装地点、数量、水量或者岩粉量及安装质量是否符合要求。
标准:对
987. 采掘工作面的空气温度超过30摄氏度、机电设备硐室的空气温度超过34摄氏度时,必须停止作业。
标准:对
988.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规定:煤矿企业是安全培训的责任主体。
标准:对
989.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规定:超出采矿许可证规定开采煤层层位或者标高而进行开采的属于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
标准:对
990. 装配起爆药卷时,可以用电雷管在药卷的顶部扎眼。
标准:错
991. 在井下将被埋压伤员救出后,应迅速升井,不得停留检查。
标准:错
992. 安全生产责任制是一项最基本的安全生产制度,是其他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得以切实实施的基本保证。
标准:对
993. 多台主要通风机联合通风的矿井反风时,要保证非事故区域的主要通风机先反风,事故区域的主要通风机后反风。
标准:对
994. 悬浮于井巷空间空气中的煤尘称为浮尘。
标准:对
995.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规定:煤矿的主要负责人对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全面负责。
标准:对
996. 《煤矿防治水细则》规定:排水管路应当有工作管路和备用管路。
标准:对
997. 煤层埋藏较深,表土层厚,瓦斯、水文情况复杂等情况下广泛应用的是平硐开拓方式。
标准:错
998. 《劳动法》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四十五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标准:错
999. 瓦斯的存在将使煤尘空气混合气体的爆炸下限降低。
标准:对
1000.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规定:煤矿其他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标准:对
1001. 井下工作人员必须熟悉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和存放地点。
标准:对
1002. 《安全生产法》规定: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观要件是故意而不是过失。
标准:错